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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法律法规》备考知识点:期货交易所

日期: 2019-12-06 14:44:42 作者: 吴娟

考点十二、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期货交易只能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和国务院或者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证监会对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证监会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2007年4月15日执行,《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是证监会制定。

期交所设立要经过证监会批准,要在境内注册,不以盈利为目的,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负责人由证监会任免。其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如有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或取消资格的,要超过5年才能在交易所任职。

交易所的职责:

1、提供场所,设施,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上市。发布市场信息。制定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监督管理。自己不可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交易,除非证监会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行。

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分级结算的交易所还要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

报证监会批准的事项:制定或修改章程、交易规则和上市、中止、取消、恢复交易品种。交易所的收益要首先用于保证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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